广西贵港市整顿规范市区木材经营加工管理
《通告》要求在道路旁、街道旁、居民住宅区摆卖木、竹材、木制成品、半成品和乱搭建木、竹材加工厂(场),影响市容市貌的;木、竹材经营、加工厂(场)无防火及其它消防安全设施的;木、竹材加工厂(场)距离住宅区不到100米,产生噪音等造成环境污染影响居民正常工作生活的;木、竹材加工厂(场)场地不足500平方米的零星加工点;经营原木(竹)、原条、薪柴(木碳)、木制半成品(方条、木板)的木、竹材经营、加工户,在2007年12月31日前,一律搬迁到经依法批准开办的木材市场内经营、加工,实行规范管理。禁止无《木材经营(加工)许可证》、《王商营业执照》和《消防安全合格证》的业主经营、加工,禁止经营、加工无木材运输证或来源不合法的木竹材及其成品、半成品;对违反规定的,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严肃查处。(中国竹业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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